盲目租车误入消费“陷井”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3-02-07 15:54来源:环球新闻瞭望 盲目租车误入消费“陷井” 黑龙江省兰西县法院判决依法获得赔偿 环球新闻瞭望(李宣忠 赵式立 南峰)随着我国经济高度繁荣,城市之间私家轿车出租营运行业日趋繁荣,随之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多,有人欢喜有人忧,近日,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盲目租车,误入消费“陷井”,所租车辆没有交付、租赁费拒不返还的案件。 【简要案情】 2018年9月,原告杜某与被告赵某通过微信相识。当年11月7日,被告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信息,信息内容为:被告手中有一小汽车指标准备出租(小汽车指标所有人李玲),租金为68500元,其中包括订金500元。租期截止为2035年。原告得知上述信息后,通过电话和微信的方式与被告取得了联系。经协商,被告同意将上述小汽车指标租赁给原告,原告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订金500元。2018年11月7日下午,原被告在北京市丰台区花香二手车交易市场大门外见面,原告当即向被告用手机银行转帐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租金68000元(其中通过工商银行转帐50000元,通过民生银行转帐18000元)。2018年11月7日下午,原告将上述小汽车指标转租给案外人黄峰,租金为71000元人民币。之后黄峰又将上述小汽车指标转让给案外人刘仲舸。因刘仲舸与小汽车指标所有人李玲产生纠纷,刘仲舸将黄峰、李玲起诉。2020年7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6民初10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租赁行为无效,黄峰向刘仲舸返还55000元人民币。2021年2月,黄峰将原告起诉,2021年4月20日,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辽1381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向黄峰退还人民币50000元及赔偿损失费766.50元,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无奈,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合法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争议车牌指标所有人系案外人李玲,被告赵某在未取得该车牌指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指标转租给他人,并收取租赁费用,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其没有处分该车牌指标的权利,故其所收取的租赁费用依法应予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结合原告提交的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381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给付的款项及损失费用和诉讼费用,应由被告一并支付。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赵某承担,法院判决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杜某租车费68,500.00元,损失费1,5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赵某负担。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因非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验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的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案例评析】 本案从维护消费者权益出发,支持合理的诉讼主张,被告在没有获得车辆所有人的同意,私自出租车辆,并收取租金,车辆也没有交付,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原告主张的被告返还租金,并赔偿损失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建议广大消费者在遇到这类事情时,首先要查清,被告提供车辆的产权、手续,合法后再协商租赁事宜,发现交纳租金上当,应立即报警维权,然后到法院诉讼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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