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起纠纷法官断案助营商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3-04-05 18:25来源:环球新闻瞭望 环球新闻瞭望黑龙江讯(李宣忠 赵式立 南峰)报道:近日,兰西县人民法院平山法庭在审理一起产品销售责任纠纷案中,巧妙化解了双方矛盾,顺利调解结案。让当事人感受了司法的公平正义与温度,获得了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在兰西县远大镇经营某家庭农场,2020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唐山市某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智能高温好氧发酵设备采购合同书》一份,合同中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LF-100型号的智能高温好氧发酵设备一台(以下简称发酵设备),价款总额645,000元,预付定金190,000元。被告的宣传册上明确写明“LF-100日处理量8-10m2”。依约定,2020年9月8日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汇入定金190,000元;2020年10月13日,向被告指定账户汇入余款455,000元,至此全部货款支付完毕。被告将 LF-100型号的智能高温好氧发酵设备运输至原告处并进行调试安装,试生产期间,发酵设备经常出现故障,无法生产出有机肥,为此,被告指定技术人员对发酵设备分别进行过一次外保温,两次风机调换和一次内部结构升级,但仍无法生产出有机肥。期间,被告给原告造成电费、人工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90,306元。因发酵设备的质量存在问题,无法生产有机肥,就此原告多次用电话及微信、短信当方式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郑某沟通,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2021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郑某以短信方式联系,郑某明确表示,“先换个风机试试,不行了我们退货”。同时被告无法提供所购发酵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产品许可证。被告工作人员也表明原告所购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属于销售到东北地区的第一台试验产品。鉴于此,被告承诺给原告退款并赔付相关损失,但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被告已经拒绝和原告沟通。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智能高温好养发酵设备LF-100的价款人民币645,000.00元整。2、判令被告自2020年10月13日起以64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央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付至此款全部结清为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用290,306元(此费用包括电费、人工费、购买化肥费用、建筑罐体地基费用)。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办案法官赵式立接到案件后,积极研判案情,审查证据,和双方当事人沟通,认为该案具备调解基础,从保护双方都是民营企业,依法经营的角度出发,立即进行庭前调解,首先向被告方释法,指出我国《民法典》施行后,关于产品责任的举证问题,通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承担产品缺陷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要举证证明产品没有缺陷,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败诉责任;向原告讲明,双方都是民营企业,要从互惠互利双赢的角度出发,尽量和解纠纷,让企业健康,长久发展。通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释法说理,相关法律、法规深入浅出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不仅了解各自的法律责任,更对其中的厉害关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办案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到法庭调解,在赵式立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终于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调解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兰西县某家庭农场与被告唐山市某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20年8月24日双方签订的智能高温好氧发酵设备采购合同,被告唐山市某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在2023年7月1日前将智能高温好氧发酵设备调试完毕,保证原告兰西县某家庭农场能够正常使用机械设备,并无偿提供给原告兰西县某家庭农场干湿分离机一台,上述机械设备所有权自调解协议签订后归原告兰西县某家庭农场所有,如被告唐山市某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将上述设备安装调试保证正常使用(标准为干湿分离后日处理粪肥达到6斗),被告唐山市某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无偿提供给原告兰西县某家庭农场智能高温好氧发酵设备(规格为LF-120)一套并负责安装调试完毕,保证正常使用;二、被告唐山市某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补偿原告兰西县某家庭农场因上述设备未能正常使用,给原告兰西县某家庭农场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00元(包括设备价款645,000元),此款当庭一次性履行完毕;三、诉讼费6,577元,由原告兰西县某家庭农场负担。 法律效果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办案法官在工作中注重营商环境建设,为企业健康发展着想,如果机械办案,判决被告败诉,被告方已售出的产品就是废品,原告的企业一时也得不到恢复生产,双方都遭受损失,通过法官调解,双方互惠互利,继续合作生产,是双方的企业达到了共赢。 下一步,平山法庭将继续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优化辖区法制化营商环境建设,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