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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兰西县平山法厅依法审理小学生坐校车受伤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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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11-28 17:20来源: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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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兰西县平山法厅依法审理小学生坐校车受伤起纠纷

法官维权“12朵小花”获赔偿


本网讯黑龙江消息(李宣忠 南峰)校车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中小学生上学、放学出行。虽然国家对校车的质量、规格、功能都做出严格的规定,定制了专用校车。但校车交通事故时常发生,依法保护中小学生安全刻不容缓,近日,兰西县人民法院平山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案件,依法保护了12名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做到了快立案、快维权、快审理、快宣判,受到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好评。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22日17时10分左右,兰远客运公司所有的由邹某驾驶的少林牌大型专用校车载乘车人胡某等12名小学生,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郭某驾驶的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原告12名小学生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12人被送至青冈县人民医院入院救治。该事故经兰西县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等人无事故责任,经原告核实兰远客运公司在被告华泰保险某支公司处承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每人限额50万元,法律费用限额105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认为兰远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原告等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原告人身伤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兰远客运公司在华泰保险某支公司处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华泰保险某支公司依法应对兰远客运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限额内负责赔偿。因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依据《民典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兰远客运公司、华泰保险某支公司承担责任。

积极维权

办案法官岳胜男接到案件后,立即了解案情,积极帮助“12朵小花”维权,首先找到被告兰远客运公司法人,讲明该公司的运输责任,应当主动帮助12名小学生治病,尽快治好孩子的伤痛,挽回社会负面影响,兰远客运公司在法官的教诲下,认清了自己的责任,共计为12名小学生垫付了医药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共计53,387.52元,有两名伤情最轻的小学生治愈后撤回了起诉。

二是积极为小学生进行司法鉴定,12名小学生治愈出院后,有3名小学生伤情较重,办案法官与鉴定中心联系,最短的时间内为小学生做了司法鉴定,鉴定原告夏某为十级伤残、胡某、欧阳某需面部瘢痕修复费用,极大地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是耐心开展调解,因兰远客运公司为原告垫付53,387.52元费用,办案法官讲明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这笔费用,给付兰远客运公司,被告华泰保险某支公司同意赔偿被告兰远客运公司垫付的原告医药费等,但拒不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经二多次调解,没有达成协议,办案法官依法开庭审理,庭后立即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及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胡某等人乘坐邹某驾驶的兰远客运公司的校车,与兰远客运公司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兰远客运公司负有将原告胡某等人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由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等10人受伤,兰远客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兰远客运公司在华泰保险某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故原告等10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华泰保险某支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因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中约定了免赔额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额赔为2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因此绝对免赔额部分,不应由华泰保险某支公司承担。对于华泰保险某支公司免赔额部分,经向原告释明,原告不向兰远客运公司主张赔偿权利,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在诉讼过程中,经法庭调解,原告与二被告协商一致均同意应由华泰保险某支公司赔偿给原告的医疗费,兰远客运公司已垫付完毕的款项,由华泰保险某支公司直接支付给兰远客运公司。

通过对10名原告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合理审查,认定费用总计140,206.86元。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华泰财产保险某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夏某75,107.55元,赔偿原告欧阳某11,711.79元。

二、华泰财产保险某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兰远客运公司已垫付给原告的费用共计53,387.52元。

案件受理费1,690.69元(兰远客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某支公司负担1,552.07元,由原告等人负担138.62元。

宣判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某支公司以不同意承担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为由提出上诉。2023年11月6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法官寄语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少年强则中国强。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是每一个人应尽的责任,就本案而言,一是学生家长要切实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教育孩子遵守乘车秩序,系好安全带,不随意站立和走动,不把头和身体伸出窗外,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害;二是校车运送学生属于定制式运输,一旦出现学生受到伤害,对于承运人要按照《民法典》关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适用严格责任,除非学生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运人才可以免责,其他情形都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驾乘人员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确保学生的安全。

兰西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把法治理念融入学校教育,大力开展“公众开放日”“法庭开放日”“送法进校园”等活动,以“请进来”和“走出去”等方式,让更多学生走进法院,了解法治文化,身临其境感受庭审现场的公正威严,有利于牢固树立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们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在他们心中根植法治信仰,以法治护航学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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