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平山法厅亲兄弟上法庭究竟为哪般?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4-01-04 08:29来源:黑龙江 环球瞭望黑龙江讯(李宣忠 南峰)有一句名言:兄弟同心,其利断金。但在现实生活中,亲兄弟为了利益反目成仇的也不在少数,近日,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平山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亲兄弟二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六年来的积怨终,于在开庭前有了完美的结局,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司法的关怀与温暖。 案情回顾 家住兰西县康荣乡某村的刘大、刘二亲兄弟俩,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田被村上分到以爷爷为户主的承包经营户里,还有其父共计4人,每人6亩土地,共计24亩承包田,这24亩承包田先由爷爷耕种,后由父亲耕种,在2014年和2017年,爷爷和父亲相继去世,在亲友的主持下,调解这24亩承包田,从2018年起由刘大、刘二每人耕种12亩,因刘二在外地做买卖,无时间经营,便将他享有的12亩承包田口头转包给刘大经营,刘大使按照市场价格给付土地流转费,后刘二每年向刘大索要土地流转费,刘大以各种借口拒不给付,亲兄弟为此打了六年仗,11月22日,刘二诉至兰西法院,要求刘大给付土地流转费30,7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快速办案 案情受理后,承办法官赵式立立即向村委会了解案情,考虑到此案的原被告系亲兄弟,若用一纸冰冷的判决结案,将直接影响兄弟二人及后代的关系,进而产生亲情危机,于是在立案第三天,召集原被告及亲友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到法庭后,对抗情绪非常大,刘大主张,爷爷和父亲都是由他照顾生活起居的,花了不少钱,刘二常年在外经商,没有尽到赡养老人义务,不能给其土地流转费。刘二主张,虽然自己常年在外打工,但自己也没少给爷爷、父亲买东西,也拿过医药费,这和刘大所欠的土地流转费是两码事,刘大必须给付土地流转费。 承办法官找准问题症结,以打亲情牌为突破点,通过“背靠背”、“面对面”等方式与双方交流,引导其换位思考,不断从情、理、法角度进行劝解,结合释法说理、政策、法规解读开展调解,劝解他们不要因为土地流转费而毁了几十年的“血脉亲情”,经办案法官苦口婆心的疏导和劝解后,双方情绪有所缓和,逐渐解开心结,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和责任,通过当天上、下午的两次调解,双方互谦互让,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结果 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12亩土地流转协议,从2024年1月1日起,刘大返还刘二所属的12亩承包田,由刘二自行耕种。 2、刘大给付刘二自2018年至2023年六年土地流转费10,00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 3、原、被告父亲生前财产三间砖房归刘大所有,刘二放弃该房屋继承权。 4、案件受理费283.00元,由原告刘二负担。 法官寄语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农村承包耕地30年不变,即无论承包家庭人口如何变化,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能改变。其原则是: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其承包经营权不能发生继承,当农户的部分成员死亡,由于该农户仍然存在,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经营该承包田。如果该家庭成员都不存在了,则该家庭承包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他非本家庭的成员不能因为有法律上的继承关系或其他亲属关系而继续享有该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土地承包经营户中共4人。原、被告爷爷、父亲去世后,其二人的承包田由原、被告各自耕种6亩,至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符合法律规定;刘二将所属的12亩承包田转包给刘大耕种,刘大应按约定给付土地流转费。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帐”,然而这世间最难算清的是“亲情帐”,面对血浓于水的亲情,人民法官在办案中,不能一审了之、一判了之,要充分考虑个案的不同情况,发挥亲情感化功能,耐心疏导,用听得懂、信得过的语言和当事人沟通交流,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尽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修补破损的亲情关系,让法律温情浸润人心,让司法为民宗旨得以彰显。平山法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有力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实质化解、不断提高各类矛盾纠纷调处能力,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好辖区群众的切身利益,使诉源治理成效迈上新台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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